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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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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6:46: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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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公众健康医疗需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G为主要特征的健康医疗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应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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