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
为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 节约资源,控制污染,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
本指引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规,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等标准,结合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实施源头清洁分类,充分回收,大限度降低进入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控制环境污染。
-
各市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模式及建设相应的分类处理设施,建立完善的分类收运系统。
-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市以街道为单位,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做法和创新模式推广至全市、全省范围。
-
着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
合”,推行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
应加快配套建设能力充足的分类收运处理体系;配备满足垃圾分类运输、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专用收运车辆,杜J“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
-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除可参考本指引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分类标准
-
分类类别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 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
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
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表 2-1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序号
|
分类类别
|
主要品种
|
详细内容
|
1
|
可回收物
|
纸类
|
旧报书本、箱板纸(旧纸板箱)、废纸、
其它废纸张
|
塑料
|
PET 瓶、塑料包装物、其它废塑料
|
玻璃制品
|
平板玻璃 、瓶料玻璃、其它废玻璃制品
|
金属
|
黑色金属(废钢、废铁)、有色金属(废铜、废铝、废锡、废不锈钢)、其它金属
(包括稀贵金属)
|
织物
|
旧衣服、旧棉被、其它废织物
|
小型废弃家电
|
熨斗、电吹风、打印机、传真机等
|
2
|
有害垃圾
|
废电池
|
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
废灯管
|
废弃的荧光灯管
|
医药用品
|
废弃医药用品及其包装物
|
杀虫剂
|
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
含汞产品
|
含汞温度计、血压计等
|
油漆
|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
胶片、相纸
|
废胶片、废相纸
|
3
|
厨余垃圾
|
家庭厨余垃圾
|
果皮果核、菜根菜叶、肉类、剩饭剩菜、
茶渣、汤渣、过期食品等
|
餐饮垃圾
|
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废弃食材、剩饭剩
菜等
|
植物花木(G大
花木除外)
|
枯枝落叶、残花枯草等
|
4
|
其他垃圾
|
不可再生利用、低附加值或混杂且受污染并难以分类的其他类别
垃圾
|
被污染的纸类、纸塑铝复合包装(利乐包)、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受污染的玻璃及陶瓷制品、受污染的破、损、脏、旧衣物、废弃的一次性低汞或无汞电池、动物
粪便等
|
生活垃圾的具体细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予以细分类。分类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
分类标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颜色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分类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符合图 2-1 的规定。

各城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标志或颜色与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逐步淘汰换新。
-
生活垃圾产生源
参照《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按城市区域性质和产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划分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集贸市场、其他产生源等八类。
-
居民区产生源包括居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内的居民楼等。
-
办公区产生源包括党政机关,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
-
公共场所产生源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
-
文教区产生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及各种专职培训机构等。
-
医疗机构产生源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
餐饮行业产生源包括各类集中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食品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店等,食品加工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等。
-
集贸市场产生源包括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包括d立或附属于商贸大厦或其他机构或居民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的场所。
-
未列入上述产生源的归类为其他产生源。
分类投放
-
投放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综合考虑便捷、环保和安全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取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案。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遵照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定的分类投放方案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常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
定时定点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分类垃圾收集点、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在该时间段,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收集点。
-
定点不限时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分类垃圾收集点、不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分类后投放至对应的收集点。
-
专袋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分别使用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功能的分类垃圾袋袋装后,按照规定分别投放至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此投放方式应视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由管理责任人确定实施。
-
可回收物的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宜将可回收物暂存,适时交售给废物资源化回收点, 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
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和纺织类进行细分类。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
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
废纸及废包装物应折好、压平、捆牢,回收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大块纸板、泡沫板等松散大件废品,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容器旁)或预约上门收集。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废塑料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压扁等处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
废玻璃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防止破损;碎玻璃应先用厚纸包裹好,再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废金属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属易拉罐应进行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踩扁压实等处理,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尖锐面钝化后再投放。
-
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民政部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旁);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旁)。
-
有害垃圾的投放
有害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
有害垃圾投放时应保持物品的完整性。
-
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投放时应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干燥,防止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弃置药品及药具应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受污染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
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
有条件的地区应细化有害垃圾类别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种类。
-
厨余垃圾的投放
厨余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
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
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后按分类要求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并将盛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
集贸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点。
-
外卖盒内的残余物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卖盒宜清洗达到回收要求后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适宜回收利用的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其他垃圾的投放
其他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类别明确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
暂时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垃圾,应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投放方案设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杜J混收混运。
-
分类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数量、密度和规格,应根据区域内分
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和作业时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
-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较为固定,应便于投放、收集。
-
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并宜采取排水措施,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
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引导投放人合规投放。
-
收集点内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采用 120L 或 240L 的分类垃圾桶;居民区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箱式收集容器。
-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分类标志清晰可见,密闭后应能防止水分和气体外溢,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
-
垃圾收集容器中的垃圾不得满溢、不得散落。
-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
分类收集站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站,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站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
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
收集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收集点位置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收集站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收运的周转要求,并设置相
应的标识标线。
-
收集站应配有固定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垃圾收集作业空间的需求。
-
密闭的收集站内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
开放的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
收集站应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的清洁。
-
收集站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
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收集站;开放式居民区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d或联合设置收集站;
-
农贸市场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
学校收集站的设置宜远离学生活动区域;
-
医院生活垃圾收集站应与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分别设置。
-
可回收物收集站的设置和管理由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经营者负责,其经营场所选择和设置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 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
产生源分类收集
城市不同区域场所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及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宜逐步减少,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组合设置收集点,也可单d设置收集点。
-
集贸市场应在市场内设置单d的生鲜垃圾收集站,收集站内将垃圾进行干湿分离并分类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可设置技术成熟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等就地处理设施。集贸市场内各个体经营者应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
机团单位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 收集容器应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区域,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有厨余垃圾产生时,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等。
-
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休息区等区域,不宜过密。
-
医院候诊区、诊疗室和病房宜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层门诊楼、住院楼宜配置一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医院垃圾的分类应区分医疗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严禁混杂投放。
-
学校应按照教学区、食堂、生活区域和公共区域等不同位置设 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教学区域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食堂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区域按居民区 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操场、广场和道路等公共区域按公共 场所的要求进行设置。有害垃圾的收集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实 际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管理。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由相应的运输单位负责分类运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要求,杜J“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交通
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宜安排在夜间运输。
-
分类运输要求
-
垃圾运输应安全、及时、环保、G效,运输过程中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应按不同的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
应建立垃圾分类运输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和准确。
-
生活垃圾应及时进行收运,作业单位宜在运输车辆收运前 30 分钟内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送至收集站,防止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长时间滞留。
-
有害垃圾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
垃圾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站的分布、运输距离和运输量,并结合地形和路况等因素确定。
-
垃圾装载时,应规范操作,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宜避让道路交通G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休息。
-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G运输。
-
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运输完成后,运输车辆应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水,应对车身、车轮、驾驶室和箱体内部等进行多面清洗。
-
收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作业时应注意作业安全,并统一着装。
-
分类运输车辆
-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应符合现行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的规定。
-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规定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的规定。
-
垃圾分类运输车应优先选用密闭性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功能、节能环保、标志清晰的车辆。
-
垃圾分类运输车应进行定期清洁和维修保护,保持车容整洁、良好运转,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
-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标识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运输途中应保持正常运行。
-
厨余垃圾转运车除内部需要加做防腐涂层外,还应满足密闭性好、装卸方便、便于收集和清洗、自动化程度G、作业过程密闭,无污水泄露和异味的散发,环保性好等性能要求。
-
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
-
分类转运站
-
转运站应根据垃圾分类的需要进行建设与管理,既有的转运站应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改造。
-
转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的规定。
-
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的规定。
-
垃圾转运站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分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技术,提G资源化利用率,确保无害化处理率。
各市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已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处理, 避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再次混合处理。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
可回收物的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
有害垃圾的处理
有害垃圾的处理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采用G温处理、化学分解、安全填埋等方式进行安全处理。
-
厨余垃圾的处理
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厨余垃圾处理问题。
厨余垃圾未经处理不得用于饲养牲畜,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
市政管道或者混入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的。
-
好氧微生物处理;
-
厌氧综合处理;
-
“固液分离+焚烧发电”处理;
-
昆虫生物能转化处理。
-
其他垃圾的处理
根据分类后的其他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086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通过无害化等J评定。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通过无害化等J评定。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组织保障
-
党建引L多方联动
-
党建引L多面推进
各地J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注重加强党建引L,推动“一把手”亲自抓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党委统一L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J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L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作用,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J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G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体系。
-
部门联动统筹推进
各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J党委和政府的L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教育、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3 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环卫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商务局、文明办、团委、妇联、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J及以上城市多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建城〔2019〕140 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按照《广东省能源局转 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19〕622 号)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教育局还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 7 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 号)等文件要求, 组织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还应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 8 部门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粤卫函〔2017〕1950 号) 等文件要求,组织推进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
明确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各区域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
住宅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
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
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轨道交通、机场、港口 、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
落实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
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
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
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
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
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
规划先行示范引L
-
坚持规划先行,做好D层设计
各地J以上市应根据新时代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做好D层设计。各地J以上市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应编制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
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制定垃圾分类规划、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有效执行。
各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卫专项规划时,应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重要内容,做好D层设计,同时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
各市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
强化示范引L
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市应明确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 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结合实际推进本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示范引L作用。各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J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推进示范片区建设。各市要以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发挥示范引L作用,以点带面,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逐步将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
-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
-
扎实做好督促工作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J争取同J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各地J以上市应建立考核制度并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纳入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测评以及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应积J配合各J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成效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应奖惩;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教育、处罚、拒收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G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各市应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并向上J报告。
各地J以上市应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区、街道、社区” 各J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实施年度考核。
各市、区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部门,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评分细则,明确达标要求,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通过自我评价等方式完善工作措施,形成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G工作成效。各部门要根据评价标准开展经常性对照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发挥表率作用。
-
加强工作协调指导
各地J以上市应建立“市、区、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地J以上市应建立公共机构、比照公共机构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并有效执行。
各市、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地区、所辖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指导,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指导。
-
保障资金提G效益
-
多渠道做好资金保障
各市要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J财政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补支持, 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先进主体的奖励鼓励。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
-
创新模式提G效益
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提G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J性。
创新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