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设施设备配置指南(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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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 20:37:58 | 4169 | |
1总则 1.0.1总则 为持续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 放、分类收运设施设备配置,制定本指南。 1.0.2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设施和装备的配置。 1.03内容 本指南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 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1.0.4规范性文件引用 规范性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近版本适用 于本指南。 GBrri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仃25175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6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125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H368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CJJ/TI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179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0.5其他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除应遵照本指南外,同时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0.1 可回收物recycle waste 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 物及复合材料等。 2.0.2 有害垃圾hazardous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 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镉镣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纽扣 电池等、荧光灯管(节能灯等)、医药用品、杀虫剂及包装物、油漆及包 装物、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等。 2.0.3 厨余垃圾kitchen 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 有机垃圾。 2.0.4 其他垃圾other 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 外的生活垃圾。 2.0.5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 物品,包括家电和家具等。 2.0.6 装修垃圾decoration waste 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 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2.0.7 垃圾分类waste classification 为便于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垃圾的物理组成、可利用价 值等,所实施的垃圾分类别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系列措施。 2.0.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waste classification facilities 指满足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2.0.9 "三分类” three-type method 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0.10 “四分类” four-type method 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进行分类。 2.0.11 垃圾收集点 waste collection spot 垃圾收集点是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源头垃圾收集设施的垃圾收集容 器间(房)。
2.0.12 垃圾收集站 waste collec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用于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等待装车运走的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般是 面向公众开放的。 2.0.13 垃圾转运站 waste transfer station 用于将垃圾收集车或小型垃圾运输车中的垃圾转载到较大型的垃圾 转运车的环境卫生工程设施,通常仅允许专业收集或运输人员出入。 2.0.14 垃圾分类机具 waste classification machine 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机械和工具。 2.0.15 垃圾处理设施reftise treatmentfacilities 采用技术和工程处理手段,使垃圾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的设施。 2.0.16小区 以住宅楼房为主体并配有商业网点、文化教育、娱乐、绿化、公用和 公共设施等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并不为城市交通干道所 穿越的完整地段。 2.0.17单位 包括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 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 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企业包括宾 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2.0.18公共区域 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主要指城 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两侧的人行道、公交站台,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 3基本规定 3.0.1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 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0.2设区城市建成区应在“三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厨余垃圾终端 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积极推进“四分类”;其他城市和地区可因地制宜确 定实施“三分类”或“四分类”的区域与时序。 3.0.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系统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3.0.4新(改)建建设区或建筑物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 入相关规划或制定相关计划,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 使用。 3.0.5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干净整洁、关观适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0.6垃圾分类收集点(房)应固定,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 有利于J立圾分类投放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的要求。 3.0.7垃圾分类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满足供水、 供电、污水排放等要求,尽可能靠近主次干道,进出通道应满足垃圾收运 车车辆高度、宽度等通行条件。 3.0.8各地新规划建设(改造)的垃圾转运站,应综合考虑垃圾分类、 分选、预处理等功能。 3.0.9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机具)和运输车辆应按分类收集作业的需 要配备,不得混装混运。收集机具应分类标识清晰、外观干净整洁、无残 缺和破损;分类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密闭、标志标 识清晰。厨余垃圾等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收运,不得 滴漏。 3.0.10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小区垃圾清运单位应安排人员在规定时 间内分别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集中至对应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实行 定时定点清运。 3.0.11有条件的既有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卫停车场等作业与管理设 施,应整合拓展作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窗口)。 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4.1小区 4.1.1实施“四分类”的小区,应配置规范的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娄收集容器。实施“三分类”的居住小区,应配置 规范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4.1.2小区应逐步推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的分类收集方式。 4.13新建和条件较好的既有居住小区宜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点, 对生活垃圾进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 4.1.4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4.1S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4.1.6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既有小区宜在合适区域设置装修垃圾、大 件垃圾、绿化垃圾等收集点,收集点应建有层高不低于3米封闭构筑物, 并设置明显标志,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进出通道应满足车辆高度、宽度 等通行条件;大件垃圾收集点宜结合装修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既有小区 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等临时分类堆放场 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4.1.7因场地条件限制,未能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间(房)的老旧小区, 可设置临时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 4.2单位 4.2.1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相关企业等可根据 垃圾产生量在合适的位置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分类收 集点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2.2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根据垃圾量不同采用分类垃圾桶、专用收 集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其中分类垃圾桶与专用收集箱规格要求等可与 小区相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 共场所,宜按垃圾产生量在公共区域配置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餐饮服务的部位,应配置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4.23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可以房、亭等形式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公共区域 43.1道路两侧人行道以及公交站台、广场绿地、社会停车场等的出 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材质应能防雨、抗 老化、防腐、阻燃。 4.3.2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废物箱箱体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和其他 垃圾两类,并在箱体表面喷涂或张贴符合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也可增设 烟缸等其他功能。 433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绿地的废物箱设置间隔宜符合;主干路、 次干路一般不小于100米,商业、金融街区可适当加密;支路、有人行道 的快速路一般不小于200米,广场绿地可按每1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处,公 交站点宜设置】组分类废物箱。 4.3.4鼓励沿街商铺、单位采用定时定点上门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减 少或取消沿街路边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沿街垃圾收集点和收 集容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5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5.1垃圾分类收集站 5.1.1城市建成区根据本地垃圾分类要求,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收 运方式,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5.1.2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的收集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其服务区 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其他垃圾“日产日清”等要求:宜邻近主次干道方便 垃圾收运车出入,通道应满足车辆高度、宽度等通行条件。 5.13新建、扩建或旧城改造区域,可与相邻建设工程项目统筹规划, 联合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新建垃圾分类收集站应综合考虑装修垃圾、大 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也可与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停车场、污水泵 站等市政设施一并建设。 5.1.4垃圾分类收集站应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要求, 具备给水、排水、遮雨、照明设施,宜设置通风、除尘、除臭等环境保护设 施和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注意环境绿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2有害垃圾归集点 5.2.1城市宜按县(市、区)为单位设置有害垃圾归集点,其规模和 作业能力成满足覆盖范围需求。 5.2.2有害垃圾归集点可结合垃圾转运站等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归集 点应满足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和简单归类、存储的要求。 5.23居民家庭、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业单位生活源的有害垃圾必 须单独收运,由环卫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收集后送至有害垃圾归集点。 5.2.4有害垃圾的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5.3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5.3.1居民家庭、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业单位分类收集的可回收物, 在可回收物综合利用前,应在分拣中心分拣分类、打包储存和转运。 532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可按县(市)、区为管理单元进行布点,每个 县(市)、区至少设置1处。乡镇应结合分类情况和镇区的位置进行分拣中 心布点,可单独或相邻乡镇联合设置1处或几处。 5.33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应与商务(供销)部门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统筹规划建设,鼓励推行“两网融合”;未建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的地 区可单独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5.3.4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建设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覆 盖范围的需求,用地面积除考虑分拣作业场所及相关设备安放以外,还需 满足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储存周期为30天的需求。 5.3占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宜采用机械分拣,作业过程应符合国家和省 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5.4大件(木质)垃圾拆解站 5.4.1大件(木质)垃圾拆解站宜按县(市)、区设置,每个县(市)、 区至少设置1处。 5.4.2大件(木质)垃圾拆解站宜结合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 心、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填埋场等设施一并设置。 5.43大件(木质)垃圾拆解场地应平整,具有一定的抗压强度,有 外围护结构并釆取防雨、防渗漏措施,配套排水设施。 5.4.4大件(木质)垃圾的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规定。 5.5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5.5.1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式相适应,并符 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的规定。 5.5.2转运站应设在交通便利,淸运路线便利的地方,宜与公共厕所、 环卫作息场所、环卫停车场等环卫设施及污水泵站等其他市政设施合并建 设,并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5.5.3转运站应具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类暂存与转运的功能,并 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转运功能;新建分类转运站内的可回收物、有害垃 圾分类归集以及厨余垃圾转运相对独立。开辟有害垃圾归集区域的,应参 照本指南5.2节的相关规定。 5.5.4分类转运站用地应在满足《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ZT47 要求基础上,增加300平方米以上面积空间用于放置分类压缩设备和分类 转运箱。 5.5.5新建、扩建或旧城改建区域新建的大中型分类转运站宜合并考 虑大件垃圾破碎分拣转运场所,需増加用地不小于2000平方米。 5.5.6分类转运站应根据分类方式以及需转运的垃圾类别设置分类转 运设备和转运箱。分类转运站内选择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转运箱和其他垃圾转运箱。实施“三分类”的县(市),可暂不设置厨余 垃圾转运设施设备,但应留有发展余地。 5.5.7分类转运站外形应美观,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 设施和设备,抑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环境保 护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生活垃圾分类运输 6.1分类运输 6.1.1根据城市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实行分类运输,分别配置适 宜数量的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分类运输车辆,以 及垃圾大分流所需要的大件垃圾、餐厨废弃物等分类运输车辆。 6.1.2分类运输采用密闭化,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 积。装车、压实、卸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垃圾和滲滤液落地,杜 绝运输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 6.13固定地点(收集点、转运站)垃圾装车作业时,要保持环境整 洁,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冲洗站区地面,并定期消毒杀菌。并确保通风、 降尘、除臭及隔声降噪等设备连续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的影响。 6.1.4临时地点垃圾装车作业,应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交通为原则,控 制作业时间,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毒杀菌。 6.1.5有害垃圾应定期从归集点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有 害垃圾处置企业,同时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并由行业主管部 门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6.1.6厨余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由符合条件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 定的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转运过程中应保证无滴 漏、无洒落。 6.1.7分类收运车辆鼓励优先釆购符合国家环保和新能源政策的新能 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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