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4/12 10:44:20 1814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成文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2020-03-24

索引号:00511755800020020200045

编  号:青政办发[2020]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支持我市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发展壮大整机及系统集成

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加强关键零部件配套

对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新建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鼓励企业上规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机器人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上规模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支持企业规范发展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行业联盟发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的机器人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五、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平台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单位、重点企业在我市建设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对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六、支持建设检测、认证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

在我市注册并获批建设的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件的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八、加大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对我市企业研发生产的列入省级首台(套)新产品目录及首购创新产品目录的机器人产品,按产品年销售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购买上述产品的本地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购买产品为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九、支持举办机器人大赛活动

经批准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或国家级机器人大赛活动,每次按活动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十、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组建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上述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措施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创新、研发、人才、培训、会展、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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