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2020/4/11 10:38:19 1179 
 

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构建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格局,全面动员、全面组织、全面推进,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使生活垃圾分类成为每一位市民的思想认同和行为习惯。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切实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着力培养市民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形成“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的城市文化氛围,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美好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保障所需资金,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市民认知度、参与度。

坚持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全面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科学组织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所管理机构、行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共同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模式。在推动时序上,先探索试点后固定模式、先局部后整体、先试点运行后全市覆盖。

坚持源头减量、分级分类。注重源头管控,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发挥社会和市民主体作用,普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坚持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科学合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加快静脉产业园建设,完善垃圾分类处理类别,增加处置能力,充分资源利用。

三、总体目标

(一)到2019年底,全面启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30%以上。

(二)到2020年底,全市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达到全覆盖;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完成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各区、经开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推进制定出台《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三)到2022年底,全市城区厨余垃圾分类全覆盖,市民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迎江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四)2025年前,全面建成我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完善,城区市民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

四、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体系

通过全民动员、宣传引导、学校培育、社会协同、现场督导等方式,提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和准确率。

1.全民动员。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大学、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带头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注重发挥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号召党员干部主动参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自愿成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

2.舆论引导。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实施方案;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指导本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长期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利用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班车等宣传载体,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实操性知识,传播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理念;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通过短信或新媒体推送等方式,引导来宜游客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主管行业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每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公众教育。市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公众教育,开发科普教育统一课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众教育,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在辖区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体验中心,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微课堂”,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硬件设施。2019年底前,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和安庆经开区至少建成一座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体验中心,完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生活垃圾分类“微课堂”开设。

4.学校培育。市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全市大学、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育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德育教学内容,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校园建设内容;做好教师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指导学校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做好垃圾交运、建立分类台账;督促全市所有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学生社会服务和环境保护意识;打造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地,以学生带动家庭,以家庭带动社会,提升广大市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市城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大学、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20 年底前,完成校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覆盖,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5.现场督导。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模式,规范工作标准和要求,指导各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开展现场督导,通过对居民生活垃圾投放行为进行定时定点督导,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和准确率。各级党组织积极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倡导广大党员干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社工、团市委和妇联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督导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在本辖区组织落实现场督导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

1.制定分类模式。在我市范围内统一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居民居住区以及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机场、车站等一般实行“四分法”,广场、公园、城市干道、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可根据垃圾产生实际情况实行除厨余垃圾(湿垃圾)之外的 “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推行分类投放。

(1)合理设置垃圾投放容器及投放点。统一垃圾分类标识和垃圾桶颜色,按分类标准配备布局合理、数量适宜的分类投放垃圾容器。根据居民小区规划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定时定点投放、分散投放、上门收集等不同的投放收集模式。加强投放管理,提高居民源头分类的参与率和准确率。因地制宜规划和完善居民小区垃圾分类桶站布设工作,新建小区按每300—500户规划配建一个四分类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现有各生活小区、老旧小区按楼栋分布情况,设置集中投放点或者按照楼栋单元设置分散投放点。其它非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或分散投放点,有害垃圾一般采取集中投放。

(2)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设立居民“生态绿色账户” “环保档案”等,积极建立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对正确分类投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发挥垃圾分类监督员、宣传员、志愿者作用,做好现场引导,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切实落实物业等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将垃圾分类服务内容、标准纳入物业等有关服务合同,实行物业公司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接驳”管理制度。

(3)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辖区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规范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行业单位规范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容器由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标准,各区、各部门自行采购。

3.推行分类收运。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充分运用安庆市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的优势,进一步优化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准确测算和调整服务经费,提升垃圾分类收运装备标准,按照分类需求配备密封性好、分类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按照“四分法”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登记制度,实行分收分运,杜绝垃圾落地,严查混运混处。

4.推行分类处理。

(1)可回收物利用。可回收物处理委托有资质企业统一收运至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进行资源化利用。市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会同市城管部门推动再生资源系统与环卫系统有机衔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过程监管。

(2)有害垃圾处置。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有害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集中规范处理,并对有害垃圾处置过程进行监管。

(3)厨余垃圾(湿垃圾)处置。市城管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根据《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餐厨垃圾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各区应加强对辖区餐饮行业厨余垃圾日常监管,指导餐饮企业分类收集厨余垃圾,规范处置。市城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厨余垃圾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对厨余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4)废旧家具处置。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充分运用市场配置资源,规划建设我市大件废弃物处理中心。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至少设立一处废旧家具集中投放点,向市民公布投放指引及预约清运方式。

(5)废旧织物处置。各区在辖区住宅区规范设置废旧织物智能回收箱,加强废旧织物回收备案监管和综合利用。

5.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市城管部门、市数据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采用“互联网+”智慧分类模式,对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理等进行全方位精细化管理,优化垃圾分类流程和运行组织方式,提高垃圾分类管理效能,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开发利用。

(三)建立责任落实体系

围绕落实责任,建立压力传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全面覆盖、界面明晰的责任体系。

1.落实区、办事处、社区推动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总责。建立区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投入,配置分类收集容器,落实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台账,组织辖区内各社区、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社区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居民公约,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教育,指导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引导社区老年人和热心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采取措施,对不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进行教育引导。

2.落实行业单位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督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日常考核监管内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行业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和示范考核范畴。负责对新建或改建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督促各类院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市商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督促全市农贸市场、农批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开展果蔬垃圾分类。

市科技部门负责通过实施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先进企业和先进技术在我市进行应用示范。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联合市城管部门将各区、各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治污保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范畴,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工作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督促相关单位在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等交通场站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卫生系统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加强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督促医院、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做好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流分类管理。

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要求。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制定文化旅游行业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督促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市数据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

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会、妇联、共青团负责号召工会会员、妇女、共青团员积极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

市纪委监委要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进行监督和检查问责。

3.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做好垃圾交运、建立分类台账。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或约定履行垃圾分类责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尽快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4.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责任。

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全市性的专项检查和执法活动。

市城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市场化合同,对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考核,督促服务企业配备相应的分类运输车辆、处理设施、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分类收运、处理,并做好台账记录和收运车辆、处理设施维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司法局、市市管中心,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示范引领

推进公共机构带头,在全市党政机关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逐步扩大到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其他公共机构。指导国有企业和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以城市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

(三)推行市场运营

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营模式,采取全市统一招标的形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营管理水平。

(四)落实资金保障

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投入力度。将对居民和城市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设施建设、上门宣传、分类投放现场督导、分类二次分拣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参照安庆市城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负担,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大桥开发区所需经费按照现有财政渠道自行负担。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商业场所、农贸市场等非居民户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机构)业主自行承担。

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置所需经费,与城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静脉产业园PPP项目相结合,由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督查检查,细化考评指标,严密组织考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和经开区、高新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考核,督促各区和经开区、高新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各区和经开区、高新区相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监督机制,对办事处、社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在基层扎实有效开展。

(六)加强法制保障

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督查考评办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长效,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依法实施轨道。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可利用废弃物回收补贴制度,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予以必要支持。

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强化部门联动,对拒不分类、混装混运、无资质收运等行为逐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媒体曝光。

(七)健全监督渠道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及时倾听群众呼声和意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加强线上、线下交流互动,调动网民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自觉性、积极性。

(八)制定激励政策

探索推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激励政策,对积极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辖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在辖区同步开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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